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
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
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以及按照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
第三条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内突然发
第二章突发事件的范围
第五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第七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第八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第四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
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
第十一条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各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
支机构的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然后由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
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
第十四条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及时按照有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
第十六条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
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
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
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按规定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
性质、责任、影响、恢复重建以及事件处理效果等事项进行调查评估,并在此基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第二十条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
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未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任何知情人员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
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
详细情况书面报送监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
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
(1)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2)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
(3)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4)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
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构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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