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中有几率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区域,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
(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
(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能要求相关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派出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会造成的威胁、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尽快恢复民航的正常运行;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民航专业方面技术支持。
包括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值班机构、各级民航公安部门的值班机构、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
接报、报告和通报可能威胁或危害民用航空活动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与应急处置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民航管理部门认为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导致非常严重威胁或危害时,应当向可能受一定的影响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转发预警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的类别、影响区域、严重程度、发展的新趋势与会造成的威胁或危害。
收到预警信息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和部署防范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工作:
(1)研究、分析和判断突发事件可能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威胁与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在获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监管局可以直接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允许超出情况出现后的4个小时。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先报告部分内容,但应当尽快补充、完善信息内容。
(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要求受到突发事件威胁、危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2)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之前,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民航管理部门指挥机构建立之前,值守机构应当发挥信息沟通优势,协助民航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指挥或协调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尽快判断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
(2)民航管理部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值守机构应当立即召集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有关技术专家前往指定地点集中;
(3)被召集的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有关技术专家应当尽快赶到指挥机构办公地点并履行职责。
(2)组织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处置;
(3)组织、指导、协调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武警部队搜寻、援救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
(4)根据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区域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置专家与民航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加强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10)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受到危害的人员;
(12)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胁或影响的人员;
(18)详细记录情况的发生、发展、报告、响应和处置过程,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信息。
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应当是开展应急处置一定要使用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结束后,或处置过程中不需要接着使用被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时,应当安排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撤离。
(1)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为主要信息发布单位;
(2)信息发布能够使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宣传报道、接受记者正常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适当的形式;
(3)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已经采取和确定将要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采取的配合行动等。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下应急状态的终止由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决定。
决定终止应急后,指挥机构向所有参加应急处置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发出终止应急的通知,并向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部署相关民航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撤离,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装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调查机构移交事发现场管理责任;总结指挥机构工作,汇总工作记录。
12.2 民航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工作总结与记录并向上级报告;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与财产损失;组织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对过程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
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与财产损失;总结应对工作情况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人员受伤或死亡抚恤方案,申请人员补助与物资设备补偿;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1)民航局负责对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做调查与评估,参加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2)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与评估,参加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相关情况出现、发展过程;事件的类别与等级,或危害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区域;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与改进建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3)监管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作监督办公室;
(6)民用航空器事故:指在我国境内发生,或由我国境内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事故;
(7)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指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运行监控室和设立于民航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的值守机构。

